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乡土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山东建筑大学)(以下简称科研基地)的设立和运行管理,鼓励乡土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基地是山东省文物局科研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组织乡土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学者、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职能。

第三条 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乡土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大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解决该领域中的重大科技问题,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科研基地作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依托山东省文物局和山东建筑大学的高校资源和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所等机构,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五条 科研基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六条 科研基地设主任和一名专职副主任。 科研基地主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山东省文物局审核同意后,由山东建筑大学聘任,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科研基地主任任期5年,每年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连任不超过两届。 科研基地主任的一般认知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著名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岁。 专职副主任由山东建筑大学推荐,经山东省文物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科研基地专职副主任负责科研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科研基地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为本单位聘期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全职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科研基地人员由科研基地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聘任。

第八条 科研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基地的学术咨询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科研基地的研究方向和任务、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和报告。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山东省文物局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会议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科研基地推荐,经山东省文物局核准,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由科研基地聘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3年。每次换届更新率不低于30%。

第十条 科研基地承担的研究课题参照《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每年举办一次国内学术活动,每三年举办一次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和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科研基地的研究成果属国家文物局和依托单位共有;科研成果的申报、登记、评奖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科研成果的发表均应署依托单位和科研基地的名称。

第十三条 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具备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对外开放,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科研基地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及时发布动态信息。

第三章 科研基地权利与任务

第十五条 科研基地优先使用学校的办公场地,在科研项目申报、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等方面,学校予以优先考虑。同时科研基地负责开展所在学科教师的职称晋升、人员流动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基地实到科研经费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按二级管理划拨的基地人员经费和每年的科研核拨经费由基地支配,作为基地的日常管理经费,开支由基地主任统一调控。

第十七条 科研基地主办和承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可向学校申请学术交流补助专项经费。

第十八条 科研基地的业绩独立核算,科研工作量按基地整体计算,科研的工作量报酬由科研基地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在山东建筑大学领导下,根据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开展乡土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工作,建设人才梯队,组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开展学术交流,承担专业建设和学者培养。

第四章 科研基地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科研基地考核评估主要是对基地整体完成的科研工作与人才培养业绩情况进行检查,基地内部成员考核由基地主任按基地相关政策自行考核。基地考核主要指标如下:

(1)学术方向:根据建立基地的条件,检查是否有相对稳定的、一定数量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计划及落实情况。

(2)研究队伍:研究队伍的年龄、结构、层次是否合理,每个方向人员配备情况。优秀人才引进计划落实情况以及所在学科教师的职称晋升、人员流动等情况。

(3)研究成果:承担国家级项目及高水平论文、专著、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登记权、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获奖情况。成果应用与产业化情况。

(4)人才培养:学位点建设、专业建设与研究生培养情况。

(5)学术活动:基地内部学术活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国内外学术会议情况。

(6)学术兼职:基地人员在国内外专家委员会、学会、评审委员会、杂志编委会等的兼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由科研基地学术委员会组织专门考核小组,对科研基地主任进行考核评估。科研基地主任须在学术委员会范围内进行述职。考核小组还可邀请山东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内部有影响的教授、山东建筑大学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 科研基地主任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五年进行届末考核。考核合格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可连选连任。如果本基地内有超过1/3的科研人员认为现有主任工作不称职,山东建筑大学可重新组织遴选基地主任。

第二十一条 科研基地主任考核评估的重点包括

(1)组织本基地形成明确的学术研究方向,制定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及近期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

(2)基地内组建合理的学术队伍,有优秀学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计划,基地内部团结协作情况。

(3)组织申报科研项目、并督促在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计划完成。同时组织基地内研究成果进行鉴定与报奖工作。基地的科研业绩、科研水平逐年提高。

(4)专业建设和优秀学者培养情况。

(5)学术交流开展情况。

(6)基地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等。

第二十三条 科研基地每年年终编制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年度工作年报,山东建筑大学配合山东省文物局对科研基地工作进行评估,报国家文物局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科研基地中文名称为乡土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山东建筑大学),英文名称为Key Scientific Research Base of Vernacular Culture Heritage Conservation(Shandong Jianzhu University),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Cultural Heritage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之中发现问题则另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乡土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山东建筑大学)。